Terms of Business

  1. 所有广告刊登及所有订位通知均须遵守南华早报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报)以下所订之规例进行。本报有修正、更改、取替或取消任何规例而无须向客户作预先通知。客户方面应了解及遵守此规章,本报绝不受客户之订位通知单上任何规条所限制,广告订位通知单并无约束力。
  2. 如本报认为有需要或合适的话,本报保留权利按其判断拒绝刊登全部、部份或修正任何广告而无须通知客户,因此本报无须负责因广告之停刊或修正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且无须因广告之停刊或修改而退还或减收广告之费用,或对客户作出赔偿)。对于刊登广告所出现之遗漏、错误或印色问题,无论是否有证据显示由于本报,本报职员、代理或承办商之疏忽或失职所致,本报概不负责。若客户要求保密其名称、地址或其他资料,需于订位通知单上声明,本报定当尽力保密,但本报无须对该等资料之泄漏负责。除非该等资料乃经本报之同意或授权下透露。
  3. 本报有绝对之权利于任何时间决定、调整或修改广告收费及广告分类;本报可随时修改订位表格或通知单上所列之任何收费而无须于发票前通知。本报所发之报价单并无任何约束作用。
  4. 本报有权于接受广告订位通知单后,不完全依约刊登或依照指定日期刊登,且不被视为、代表或保证本报认可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鉴于同意刊登并不代表本报作出任何限制协议、声明或保证,因此在以下情形下,本报无须负责因停刊引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停刊因素包括罢工、闭厂、机械或生产出现问题或其他一齐非本报所能控制之范围);或根据本规章第七项而取消刊登之广告;或广告刊登之日期、位置或方式不符合客户于订单上之列明。本报对停刊之广告所提供的责任只限于退还广告费,或于上述情况发生时,选择作出本报认为合理之退款或于最快时间内刊登该广告。客户如投诉广告中的色调出现问题,必塭刊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全理之证据,证明超过发行量百分之十的广告稿出现问题,否则投诉无效。
  5. 所有于本报按各类广告所订定的地点及时间内投交之订位通知单,本报均尽力接受办理,惟所有广告稿件及画稿必须于最后截稿前送抵本报。本报有权更改截稿时间而无须作出事先通知。假若本报于最后截稿前未能收到广告稿件及画稿,则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订位通知或拒绝依照任何订位通知刊登广告而无须负责任何因未能刊登而引致之损失或损害。
  6. 本报通常只接受一般尺寸或正常格式之广告,惟其他尺寸或格式广告之则按特别条款另议。
  7. 本报定当采取合理步骤以避免将同类产品或同性质之广告刊登于同版或对页上,但假若因篇幅所限而无法避免将同类产品或同性质之广告刊登于同版或对页上,本报亦不须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8. 客户若要求取消刊广告,必须按本条款部分第五项的规定于本报截收订位通知单前,以书面形式将未取消通知书送抵报总办事处。
  9. 广告美术原稿必须贴好,制成正片或本报不时指示档案格式之数字档案交来本报。如全黑色部分过于阔大,本报权按绝对酌情权加以间线,以保持版面美观。
  10. 若客户迟交稿件或不依照上述正式撤消手续,将会丧失广告留位,且本报有权收取全部广告费用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客户作出赔偿。
  11. 所有交来刊登的稿件,文件或其他物件,如有损坏或遗失,本报概不负责。所有广告稿及图片于刊登日或建议刊登日后三个月内若不领回,本报将自行处理而无须事先作通知。
  12. 如果南华早报出版有限公司与广告商及/或其广告代理在此的合作涉及任何个人资料的使用、查阅、处理或其他处置,所有合约方承诺:(i) 它们会遵守所有有关个人资料私稳的适用法律及规例;及(ii) 它们不会保存该资料比已准许使用该资料的目的所需的时间长,及会作所有合理的措施以防止任何就该资料未准许或意外的使用、查阅、删除、遗失、更改或处理。
  13. 广告客户和/ 或其广告代理人须向本报、其董事、主管、员工、代理人及承包商(统称为“赔偿方”而每一方为“赔偿一方”)赔偿因(i) 广告客户及/或其广告代理人指示刊登广告;(ii) 广告客户及/或其告代理人违反任何本合同条款、条件及担保; 及(iii) 任何第三方因以上(i)及(ii)项所导致向任何赔偿方索偿而直接或间接引致的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包括律师费)。本报若得悉任何赔偿方的一方涉及任何索偿的作出或威胁,将会以书面通知广告客户及/或其广告代理人,并于索偿得以解决,作出抗辩或裁定前采取合理步骤与客户及/或其广告代理人进行商议,若商议失败,亦绝不影响客户及/或其广告代理人所须负之责任。
  14. 广告客户向本报递交广告,即构成广告客户向本报保证其已获得所需的授权或批准刊登该广告,并保证广告内容或其任何部分或刊登该广告不涵盖任何不当、误导性、侵犯性、不准确性、虚假性、暴力性、带有性、色情、淫秽、歧视性、煽动性、诽谤性、书面及口头的诽谤性、以及偏激性的与政治有关的材料信息或语言或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版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或相关的第三方权利,亦无抵触、侵犯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由相关政府机关、法定或规管机构等发出或施行的任何规定、条例、指引、守则、小册子、管制或禁制(统称为“法律及法规”)与此,(i) 广告客户需就该法律及法规下,提供及促使其广告代理人提供所有应需的文件及采取所有需要的步骤以遵守该法律及法规及(ii) 否则客户须就违反本项按本条款部分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报及/或任何有关赔偿一方作出赔偿。
  15. 支票或本票等应划线支付“南华早报出版有限公司”。所有收费均以港币计算;但本报亦接受其他外币支付,以本报不时订定之兑换率为准。
  16. 除特别情况外,本报将于广告登出后或按月向广告客户发出收费通告。广告客户于发票日后三十日内清付账项。若逾期缴费,本报有权收取利息(无须事先通知),利息将由未结算账项之发票通知日起开始计,截至结清日止,以月息一厘计算。此外,本报可向广告客户收取因追讨逾期支付账项及利息所引致之开支及费用(包括律师费)。
  17. 经由本公司承认之广告公司,可按相关条款获得广告费之15%作为佣金。
  18. 在任何时间,广告客户须负责支付所有广告费,若原先广告客户之订位由获承认之代理广告公司替代或要求将收费通告发给代理广告公司,则广告客户及其广告公司须共同及个别地就一切广告费用向本报负责。
  19. 广告客户如对本条款部分有任何异议,须于广告刊登日或同意刊登日后四十八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报广告及市场策划部提出。办事处:香港铜锣湾礼顿道1号地下至3楼,广告客户必须于以上限期内提出,否则将视作放弃权利而得对本条款部分之各项作出异议。
  20. 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同意,为清偿或务求清偿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欠南华早报的债务(不论该等债务属现在或将来、实际或或有、首要或附带、个别或共同的),南华早报可转移应退还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但尚未存入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所持有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的任何款额,以销该等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需付还南华早报的债务。广告客户和/或其广告代理人放弃一切代位权利,并同意放弃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任何抵销或反索偿,及在该第三方被判无力还债时放弃就赔偿事直与南华早报作竞争,或在该第三方向南华早报之定义将包括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
  21. 本报并不保证所有读者收到全份报章。
  22. 以上商业条款在适用法律允许的程度下有效。

*此译本所列各项细则均以英文原文为准